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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当晚杀前妻 检方建议从重改判

2026-07-13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陈曼

6月10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被害人女儿李女士处获悉,湖北黄石离婚当晚杀害前妻案二审在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被害人高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结婚证照片,受访者供图

6月10日中午,被害人方代理律师王文广向《看见》记者介绍了庭审情况。他表示,与一审时否认杀人、声称“前妻系自杀”不同,吴某某在二审庭审中对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表示认可。“吴某某认可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可能是想得到从轻处罚。”王律师表示。

王文广律师指出,二审争议的核心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以及吴某某能否因此获得“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一方则认为,双方案发前已办理离婚手续,吴某某系蓄意杀人,不应认定为婚姻纠纷。

王律师补充,检方认为,本案并非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坚持抗诉意见,要求从重改判”。法官在当天的庭审中未对被告辩护人意见作出明确表态,案件将择期宣判。

大河报此前报道,2026年2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认为“量刑畸轻”,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方理由如下:本案被害人高某没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高某已于案发前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杀人后抛尸,潜逃近20年才被抓获归案,且拒不认罪悔罪,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毫无悔罪表现,无任何从轻从宽情节。

解除婚姻关系后,当晚杀害前妻,是否属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此后产生的矛盾便不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因此,离婚后的当晚男子杀害前妻,便不是‘婚姻家庭纠纷’”。他同时认为,尽管辩护人可以此为由进行辩护,但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表示,在司法实践里,包括起诉离婚后、离婚冷静期内的杀人案,均被认定为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本质上都是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关键是,该情节是酌定从轻情节,而非法定从轻情节。”林律师介绍,最高法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非有极其恶劣的从重情节,而该案确实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嫌疑人吴某某杀人后抛尸,毁灭证据,情节恶劣,此后抛尸潜逃,逃避法律制裁,并且一审拒不认罪,悔罪态度差,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未获得谅解。

“就这些情节,经过检察院抗诉,仍然有空间抗诉后定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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